起诉方称作原告。加州法律规定,年龄18岁以上个人皆可提起小额法庭诉讼。未满18周岁者需由监护人(Guardian Ad Litem)代为起诉。监护人往往是父母中一方。商业组织如公司、有限责任合伙、个体经营者(Sole Proprietor)等也可以起诉。
2. 被起诉方(被告)
被起诉方称作被告。被告可以是个人,商业组织,或政府机构。
值得注意的是,若被告为政府机构(Public Entity),在起诉之前,原告必须在法定时限内(通常为事故之后的6个月内)向政府机构提出诉求(File a Claim)。否则,法院往往不会受理诉状。
如何正确命名被告名称至关重要。因为如果被告名称错了,那即使拿到判决,原告也无法执行判决。
若被告为个人,则命名其全名即可。被告为个体经营户(Sole Proprietorship),那可以命名被告为“全名DBA商业名称”。 DBA全称是“do business as”,是商业名称。例如,David King开了一家修车铺,商业名称是“Dream Auto Repair”。若涉及修车相关纠纷,则其正确名称为“David King DBA Dream Auto Repair”。